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3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留洪生,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组织机构代码09205426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留洪生与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根据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人仲案字(2017)第153号仲裁裁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工伤赔偿待遇45080元、执行费576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留洪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安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