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6742号
原告:**,男,1972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贵州贵相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环新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贵相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