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进积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6财保44号
申请人:贵州进积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百花社区石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GUX1535。
法定代表人:刘时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正碧,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08719679F。
法定代表人:万桂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进积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望谟县卫生健康局应收到望谟县中医院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410646.00(肆拾壹万零陆佰肆拾陆)元。申请人贵州进积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对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2123901503225811),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进积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的申请错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望谟县卫生健康局应收到望谟县中医院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41064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3.00元,由申请人贵州进积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勇
书 记 员  王忆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