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黔062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51.8万元、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8315元,并缴纳执行费8380元;2、***、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584695元,并划拨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即对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万元尚未履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悬赏金为0.5万元),将被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明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杨
书 记 员 杜 松
书 记 员 谭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