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沪闽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沪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连心路嘉信鞋材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5647263L。

法定代表人:王庆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江北公路东方丽都写字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0905925635。

法定代表人:陈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莆田沪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04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20)闽0304执4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本院(2020)闽0304执459号结案。

执行员  何国立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姚泽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