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5民初2737号之一
原告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54元,减半收取计5327元,由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洪
书记员  朱剑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