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1民初1456号
原告湖北九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道桥镇共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30988566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江北公路东方丽都写字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090***256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北九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九衢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计9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