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5民初345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团风县江北公路东方丽都写字楼1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劲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全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