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81财保18号
申请人:凌海昊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三台子镇小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MA0U3J6786。
法定代表人:安洪,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万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8194779XH。
法定代表人:满孝敏,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凌海昊阳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6438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为此案提供516438元的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前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海昊阳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财产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6438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102元,由申请人凌海昊阳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大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