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拜民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