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利福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921民初3510号
原告福州利福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福特公司)与被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公司)、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正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江南嘉捷公司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朝声
书记员  王摇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