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民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虹滨路218号二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六一七路电信公寓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德市正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时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未经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原审判决,虽然原因在于独任审判员于当庭宣判后才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客观上损害了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