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董圣慧,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我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我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庆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凯审判员李统君
审判员 于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