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黑0691民再1号之一
被罚款人:***,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2019)黑0691民再1号,原审原告张忠义与原审被告朱九员、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6日在五大连池监狱开庭审理期间,华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视法庭纪律,在张忠义打断其庭审发言及辱骂其后,抬手打了张忠义一记耳光,引发双方冲突,致使庭审中断,扰乱了法院庭审秩序和监狱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事后,***悔过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深刻,并同意赔偿张忠义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其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故依法应对***的行为予以处罚,以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尊严,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应对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10000元,限在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