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再4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黑06民再45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二、将“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补正为“本案指令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由 艳
审判员 陈世余
审判员 崔明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宇奇
书记员傅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