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再45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无职业,原住浙江省临海市河头镇黄炉村2-13号,现住所不详。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繁荣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黑06民终69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黑06民监1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有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以***起诉***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不当,法院应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进行实体审理及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黑06民终695号民事裁定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民再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由 艳
审判员 陈世余
审判员 崔明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宇奇
书记员傅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