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监16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无职业,原住浙江省临海市,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泰来监狱。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繁荣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黑06民终69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再审。
审
审 判 长 由 艳
审 判 员 陈世余
审 判 员 崔明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宇奇
书 记 员 傅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