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监16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无职业,原住浙江省临海市,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泰来监狱。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繁荣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黑06民终69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再审。



审 判 长  由 艳

审 判 员  陈世余

审 判 员  崔明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宇奇

书 记 员  傅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