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民终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飞(系**姐夫),住辽宁省本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城区义井镇义井村体育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世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矿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人。
上诉人**、**、***、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晋0311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陈述其一直跟随***从事工作,并由***每月支付工资报酬。并且,根据***、**的陈述,**提供劳务所涉工程,系由***电话联系***后,***带领**等人去工地干活。一审时***缺席,未能*****和**与***及**之间的关系。本案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为何人提供劳务,是定案的关键,应在重审中**。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晋0311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7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翔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