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7107号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A座4楼402。
法定代表人:吉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房山区城区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18。
法定代表人:冯嵱。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7元,减半收取3193.5元,由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金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