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4659号
原告:遵义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瑞港1号楼1栋A号4层。
法定代表人:刘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A座4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吉阳。
原告遵义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遵义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由原告遵义云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