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8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吉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跃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6498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表示其自愿解除该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蔡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