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8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吉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跃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6498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表示其自愿解除该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蔡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