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5916号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新东路**清华信息港****402。
法定代表人:吉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莲,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枫蓝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据此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时春蕾
审判员  唐国林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