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双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跃臣,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8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5万元(开户行:西安银行西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现申请人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5万元(开户行:西安银行西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席亦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