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446号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A座4楼402。
法定代表人:吉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莲,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北京力鼎创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2号(北区)37幢1层121号。
法定代表人:万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力鼎创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 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李迎新
审 判 员 宋 鹏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