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腾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安腾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欧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73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安腾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二社潭村桥东自编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邓国民,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欧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C505(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欧阳雄,经理。
原委托代理人:钱志勇,金松,分别为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长乐东路邮电局侧。
法定代表人:钟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继东,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安腾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欧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欧迪公司)、被告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丰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国民,欧迪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钱志勇、金松及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丰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继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腾公司本诉诉称:欧迪公司与我司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了《天河棠下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交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欧迪公司将天河棠下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工程交通工程分包给我司施工。至2017年3月6日止,除合同清单中的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外,其它工程我司已全部完成。该工程合同金额252203.86元,实际完成工程总额194373.36元。截至2018年3月15日,欧迪公司分三次分别于2016年7月4日以中标方丰伟公司名义支付50000元、2017年5月22日以欧阳雄个人名义支付62563.86元(其中30000元为信号控制机预付款),2018年1月25日以欧阳雄个人名义再次支付40000元,合计支付152563.86元,仍有41809.05元欧迪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此外,欧迪公司在未告知我司的情况下,擅自将合同清单中的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项目又分包给第三方,造成我司各种工程原材料损失达58980元。我司认为,欧迪公司上述行为均构成违约,应向我司承担违约责任。丰伟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中标方和实际发包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欧迪公司支付我司工程款41809.5元及延迟支付利息(以41809.5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65%利率,从2017年6月28日计起至清偿之日止),丰伟公司作为本工程项目的中标方即工程实际发包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欧迪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赔偿我司各种工程材料损失费58980元[其中护栏工程材料损失费46480元(已扣除2100元未安装费用)、标线工程涂料损失费12500元],丰伟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欧迪公司、丰伟公司承担。
欧迪公司针对本诉辩称:我司请法院驳回安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安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交通信号灯的控制机箱安装工程、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我司与安腾公司在合同中约定2016年7月5日之前完成施工,但安腾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延误了工期要求,特别是标线工程和人行护栏工程根本未进行施工;交通信号灯控制机箱工程虽有进行施工,但施工质量完全不合格,导致工程项目整体不能验收,至今该交通信号灯仍不能正常投入使用,信号灯不亮。依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安腾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安腾公司未达工期要求,我司在经过安腾公司同意后才将标线工程、护栏工程另行分包给案外人进行施工,分包行为合法合理。涉案工程项目是保障性住房周边道路交通配套工程,属民生工程,工期紧是为了尽快缓解周边交通压力。我司在与安腾公司签订合同前己告知安腾公司工期要求等相关情况,在安腾公司没有如期完工的情况下,我司与安腾公司沟通后,安腾公司也同意将标线工程、护栏工程分包他人施工,该分包行为合法合理。三、我司完全按照安腾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不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安腾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只有标志、交通信号灯工程,该两部分项目工程款共计187101.36元(252203.86元-16522.5元-48580元)。依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工程验收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依据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工程款支付至总价的80%,工程验收后支付至双方确认工程量的95%。目前涉案工程还没有通过验收,我司只需支付安腾公司全部工程量工程款的80%即149681.09元(187101.36元×80%),截至起诉之日,安腾公司也承认收到工程款152563.86元,因此我司依约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四、安腾公司要求我司赔偿各种材料损失费5898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一、安腾公司违约在先,未在2016年7月5日前完成施工。第二,在确认安腾公司无法如期完工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安腾公司同意我司分包他人施工,且根据安腾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显示,安腾公司是在2016年7月23日才接收材料,己远远超过合同工期要求,在标线工程、护栏工程上的损失应由安腾公司自行承担。第三,假使最后法院认定应由我司承担损失责任,我司认为该损失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安腾公司虽购买了材料,但该材料并没有实际投入使用,还可再次以新材料使用到其他工程,或者卖出,或者退货,实际上并没有损失。综上所述,我司不应支付安腾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损失费。
丰伟公司辩称:我司请法院依法驳回安腾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1、我司与安腾公司、欧迪公司均无承包合同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2、安腾公司无建筑工程相关资质,涉案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合同。3、安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诉请的相关金额有事实依据,且相关证据显示其施工工程没有验收、结算,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相关诉请。
欧迪公司反诉称:根据我司与安腾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天河棠下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交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条约定,安腾公司应在2016年7月5日完成涉案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但安腾公司截至2016年7月5日未完成交通信号灯的控制机箱安装工程、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安腾公司至今尚未完成交通信号灯控制机箱安装工程,根据《天河棠下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交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因安腾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未能达到工期要求的,安腾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因安腾公司违约给我司造成的损失应由安腾公司承担。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我司是在安腾公司未按照工期要求完成工程进度且安腾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另分包给案外人广州市诺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诺嘉公司)和广州市萝岗区李锐钊建筑材料经营部(简称李锐钊经营部)承包。其中标线工程根据双方合同及安腾公司制作的《交通工程报价表》,总计价为16522.5元(4368元+434元+554元+292.5元+97元+6272元+1193.5元+692.5元+468元+291元+1860元),我司将上述标线工程分包给诺嘉公司承包所支付的工程款为23131元,因安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标线工程,我司多支付了工程款6608.5元(23131元-16522.5元)。另根据双方合同及安腾公司制作的《交通工程报价表》,护栏工程总计价为48580元,我司将上述护栏工程分包含给李锐钊经营部承包所支付的工程款为70880元,因安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护栏工程,我司多支付了工程款22300元(70880元-48580元),该部分损失应由安腾公司承担。上述两项损失共计28908.5元(6608.5元+22300元)。综上,安腾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损失共计28908.5元。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安腾公司赔偿我司因委托案外人完成涉案合同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而多支付的工程款损失28908.5元;2、安腾公司承担本案本诉、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安腾公司针对欧迪公司的反诉辩称:一、欧迪公司提出的民事反诉理由和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没有生效,并不构成工期要约和约束力。第一、根据《天河区棠下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交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简称合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规定“签订合同时,欧迪公司应向我司支付30%的即75661.16元工程预付款。”但合同签订后,欧迪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款,拖延了14天后才将工程预付款支付给我司,到达我司账户日期为2016年7月6日。根据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条件规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预付工程款到账后生效”。因此,合同实际生效日期为2016年7月6日。合同原约定的2017年7月5日完工的条款因为合同没有生效,该条款也就不能生效;待合同生效时,该条款己失去效力。我司认为该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意义,也不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力。欧迪公司以此作为反诉理由和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予以驳回。第二、根据双方合同第四条第四款工期相应顺延的条款约定,因欧迪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的,我司可以顺延工期。”据此,即使我司拖延了工期,因欧迪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因此我司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有理由顺延工期。第三、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的,乙方将有权停工或退场,乙方复工进场损失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依此约定,造成工期拖延的责任在欧迪公司,原告没有违约行为,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违约责任的约定“若因甲方的原因,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视为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暂停施工或退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依法追索”。依此规定,造成工期顺延的全部责任在于欧迪公司,我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欧迪公司反复多次未履行合同义务,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存在多次违约和失信行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2016年6月24日双方合同后,欧迪公司拖延14天后才支付预付款,且支付金额也不符合同约定,显然违约,且导致合同不能按时生效,合同约定的工期也不能生效并造成失效。2、根据合同第八条工程款支付第一条款的规定:“乙方进场施工安装时再支付30%的工程进度款即75661.16元,即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合计应支付至60%即151322.32元”。但是,至2017年3月6日工程己完工80%且双方进行工程现场计量后,欧迪公司仍然没有支付工程进度款,仅支付5万元工程预付款,显然又一次违约。3、合同第八条工程款支付第一条款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欧迪公司方工程款支付至总价的80%”。但是,我司2017年6月28日全部完工后,欧迪公司仅支付57%的工程款即112563.86元,仍拖欠工程款81809.5元。由此可见,欧迪公司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多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反复违约。从以上事实看,欧迪公司从始至终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多次出现违规违约和失信行为,应对合同生效、工期延期等承担全部责任。三、欧迪公司擅自将合同约定工程项目转包他人,是严重违约和毁约行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1、合同第七条规定“本工程合同清单内的施工安装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依此约定,欧迪公司在未告知我司并经我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同清单内的工程项目肢解和分包给其他人,直接造成了我司的经济损失,严重毁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欧迪公司擅自将合同清单中的项目高价转包其它第三方,所造成的材料和设备差价款损失应由欧迪公司自行承担,与我司没有任何法律和关联关系。3、我司在履行这一合同条款中不存在逾期、违约和不当行为,理应得到赔偿。其一、我司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己依约购买并生产了合同清单产品,有原材料采购单和产品实物照片作证。其二,造成我司所生产的清单材料不能进场施工安装的直接原因是:欧迪公司因违反业主、监理及广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2016年7月底被广州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工整改半年多。欧迪公司无法如期向我司提供施工安装场地和条件,这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其三、欧迪公司将合同清单中的项目擅自肢解、分包他人,没有履行告知手续或经我司同意,这种违约行为己事实上造成我司的经济损失,违约违法,理应如数赔偿我司的全部损失。四、欧迪公司自导自演、擅自人为破坏和盗取交通信号灯控制机设备,是造成该项目交通信号无法正常使用和运行的直接原因,我司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该项工程也不属本案范围,亦与本案无关,欧迪公司诉求均无理。1、双方合同清单中除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遭欧迪公司违约外发没有完工外,其余合同项目我司己全部完工,双方分别于2017年3月6日和2017年6月28日进行了结算计量,欧迪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雄己在工程结算单和未付款清单上签字盖章,足以证明我司该项目已完工,否则欧迪公司不会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盖章。2、至于后期我司与欧迪公司在设备调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我司己作为盗窃和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己立案侦查,正在查办之中,且盗损该设备的直接责任人为欧迪公司负责人黄木松。因此,我司认为该诉请不属本案解决范围,与本案无关,我司在这一案件上不存在违约和失当行为,也不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我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规违约,而欧迪公司在存在多次违规违约行为,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因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欧迪公司的无理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批准安腾公司的营业范围变更为各种交通信号灯及系统安装、交通标志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
2016年6月24日,欧迪公司(甲方)与安腾公司(乙方)签订《天河棠下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交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简称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天河棠下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简称涉案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棠德东路,工程内容标志、标线、人行护栏、交通信号灯的制作和安装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制作安装。承包方式:乙方以综合单价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工程总造价:不含税价暂定252203.86元。工程单价:(详见工程量报价清单、附后)。本工程单价包含内容:所有劳务费、小型工具用具购置费、现场材料、设备等保管费、材料、设备现场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配合费、缺陷维修费、利润(不含当地关系协调费和材料检测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上述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材料、设备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件发生变动而进行调整。工程量计算方法:以乙方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计结算依据。工期要求:1、2016年6月25日开始进场施工,2016年7月5日完成。2、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新的完工日期。3、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提供施工场地,或因外部原因不具各开工条件的,责任不在乙方。4、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等影响工期属乙方责任,不能顺延工期。5、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1)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业主方、监理方对工程修改或变更等原因造成停工而延误工期的;(2)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的;(3)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延误工期的;(4)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场地,造成工期延误的;(5)除上述原因之外的其它特殊情况,工期顺延。工程质量要求,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优化工程量清单要求组织施工。材料设备供应:1、本工程合同清单内的施工安装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光纤部分除外)。2、本合同采购清单确定后,数量不足的,由乙方负责补足。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本工程采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办法,具体是:签订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30%的工程预付款,即付款75661.16元作为工程备料款;乙方进场施工安装时再支付30%的工程款即75661.16元;工程全部完工后,工程款支付至总价的80%;工程验收后支付至双方最终确认工程量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保质期为1年,保质期以双方验收日期计起;如质保期间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要及时保修;如属非正常使用和人为破坏,造成损失和质量问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业主和发包方要求修复的,乙方给予支持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发包方承担。2、本工程进度款计量和结算按甲乙双方有关计量程序办理,经双方人员签名确认后方可生效。3、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的,乙方将有权停工或退场,乙方复工的进退场损失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验收:1、工程验收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2、工程完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在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因甲方原因逾期15日内仍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3、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原始资料乙方应及时交给甲方。4、由于其它原因和情况,造成本合同清单项目不能通过验收或影响如期验收的,责任不在乙方。乙方对自己施工范围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甲方视乙方为有经验的承包商,该责任与他人的指挥失误无关。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设备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滞后,未能达到工期要求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视为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暂停施工或退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依法追索。乙方工程全部完工后,在甲方未付清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本合同工程项下未付款部分的产品物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回,并视损失情况,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本合同正副本各肆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且预付工程款到账后生效,到工程结算完毕并付清工程款后自然解除等。
同日,双方另签订《交通工程报价表》,涉案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显示合计252203.86元。
2016年7月4日,丰伟公司向安腾公司支付50000元。
2017年3月6日,欧迪公司、安腾公司签署《工程计量现场清单》,双方确认现场工程量包括悬臂式标志杆1套、机动车信号灯杆4套等。
2017年5月22日,欧迪公司向安腾公司支付62563.86元。
2017年6月28日,欧迪公司、安腾公司双方签署《工程未付款清单》,双方确认已完成工程项目各自对应的未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款合计81809.5元。
2018年1月24日,欧迪公司向安腾公司支付40000元。
2018年3月21日,安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安腾公司第二项本诉请求,安腾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工程材料采购送货单及付款收据。送货单显示:2016年7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金达物资有限公司(简称金达公司)送货钢筋、角钢、扁钢金额合计43453.9元;收款收据显示:同日安腾公司向金达公司支付材料(钢材)款43453.9元。2、工程材料积压库存及损失图片。欧迪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关于安腾公司述称的其施工的交通信号灯箱被破坏的事实,安腾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报警回执。该证据显示:报警人龚志明2018年2月4日15时41分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棠下派出所报案。2、报案材料清单(自行制作)。3、《关于天河区棠德东路交通信号灯智能控制机被盗被损问题的情况报告》(其中反映交通信号灯控制箱是被欧迪公司破坏等)。4、交通信号灯控制箱被破坏的现场照片。经质证,欧迪公司表示: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欧迪公司则提供交通信号灯现场照片(显示时间2018年5月4日),拟证实安腾公司因未完成控制机箱的安装,交通信号灯安装工程至今未完成。安腾公司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欧迪公司对其反诉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12月10日欧迪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市诺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诺嘉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棠德东路、棠德北路交通划线工程合同条款》(合同约定欧迪公司将广州市棠德东路、棠德北路道路划线工程委托诺嘉公司施工,结算按实际施工情况等)及2017年1月19日诺嘉公司出具的支付证明单(金额23131元)。2、2016年12月10日欧迪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市萝岗区李锐钊建筑材料经营部(简称李锐钊经营部)签订的《广州市棠德东路、棠德北路人行道护栏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欧迪公司将广州市棠德东路、棠德北路人行道护栏制作安装工程委托案外人施工,结算按实际施工情况等)及2017年1月9日李锐钊经营部出具的收据(金额70880元)。经质证,安腾公司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关于涉案工程的交易链。安腾公司称:业主方是广州市交通项目办,丰伟公司是总包方,丰伟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欧迪公司,欧迪公司再分包给我方。欧迪公司称:我方与丰伟公司之间不存在承发包关系,我方只是帮丰伟公司采购材料;工程业主方是广州市交通项目办,不清楚丰伟公司是否为总包方。丰伟公司表示:业主方是广州市交通项目办,我方中标了天河棠下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工程;我方与欧迪公司之间不存在转发包的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安腾公司本身经营范围包括交通信号灯及系统安装、交通标志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欧迪公司与安腾公司签订《天河棠下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道路配套工程交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欧迪公司将标志、标线、人行护栏、交通信号等道路配套工程发包给安腾公司施工,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关于安腾公司要求欧迪公司支付工程款41809.5元及利息的本诉诉请。按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安腾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3月6日双方签署《工程计量现场清单》,确认安腾公司已完成工程量;2017年6月28日双方签署《工程未付款清单》,确认欧迪公司合计未付工程款数额81809.5元。以上事实表明双方已进行工程结算。欧迪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支付安腾公司40000元,现安腾公司要求欧迪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1809.5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计算,应以4180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安腾公司主张的年利率5.65%为限),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安腾公司要求欧迪公司赔偿其工程材料损失费58980元的本诉请求。如上所述,双方已于2017年6月28日进行工程结算,安腾公司、欧迪公司双方当时均明知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双方结算项目、结算金额不包含未施工的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根据安腾公司的主张及举证,其在双方结算前的一年多之前即2016年7月23日已向案外人购买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的施工材料,但安腾公司未举充分证据上述施工材料系用于涉案工程,且本案无证据证实安腾公司在双方结算时及结算前后合理时间内向欧迪公司主张其要求继续施工标线工程和护栏工程,也无证据证实安腾公司当时向欧迪公司主张其早已购买上述工程项目施工材料,如不继续履行该部分工程项目将导致其相关经济损失。因此,安腾公司该项本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丰伟公司应否承责的问题。本案中丰伟公司虽曾向安腾公司支付50000元,但安腾公司没有证据证实丰伟公司为欧迪公司的上一手发包方,欧迪公司、丰伟公司亦均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承发包关系;即使安腾公司主张的丰伟公司、欧迪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发包关系属实,但亦无证据反映欧迪公司欠付安腾公司工程款系因丰伟公司应付而未付欧迪公司的工程款。因此,安腾公司要求丰伟公司对欧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欧迪公司要求安腾公司赔偿多支出的工程款损失28908.5元的反诉请求。结合前述,欧迪公司同意在涉案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对安腾公司已完成工程项目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后欧迪公司将安腾公司未实际施工的项目另行发包案外人施工,属欧迪公司基于自身考虑所为,且有关工程合同价款属欧迪公司与案外人自行协商结果,与安腾公司无关。现欧迪公司主张安腾公司赔偿其因此多支出的工程款损失28908.5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市欧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安腾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1809.5元及利息[以4180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广州安腾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年利率5.65%为限),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安腾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广州市欧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360元,由广州安腾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广州市欧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0元。反诉受理费260元,由广州市欧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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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新程
人民陪审员  丘东友
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蒲肖明
梁怡筠
梁雅芝
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