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1914号
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龙新路**306之二。
法定代表人:林贤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艺剑。
被告:***,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厦门千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千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登记立案,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良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田陈林)
代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