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