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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310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军,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万塘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15N。
法定代表人:楼文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庭外已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7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