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923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万塘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览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696号9幢302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览海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萱平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