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5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冠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38000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舟
审判员 陈江平
审判员 李慧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