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临翔区泰山脚手架租赁部、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902执19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临翔区泰山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中心停车场内。
经营者:***,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璠,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万兴花园**庚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云090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翔区泰山脚手架租赁部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万兴花园**庚幢****,所以本院采取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10月27日起通过网络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信息。经过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内无证券、不动产信息。
三、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委托对申请人在诉讼阶段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日新支行帐户为11×××01的存款1005792.05元进行了划拨。申请人临翔区泰山脚手架租赁部实际受偿988026.05元,执行费17766元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
四、2018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五、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委托,对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2019年4月19日在临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六、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委托对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民航路支行的帐户:91×××9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的帐户:11×××00、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商城支行的帐户:24×××50进行冻结。
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临翔区泰山脚手架租赁部提出,基于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现状,处置股权无太大意义,故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
八、2018年11月14日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返还了申请人租借的存放于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庄古树茶文化庄园项目部内的部分钢管、扣件、顶托套、钢管套、提升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进行处置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吕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