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兵1101财保62号
申请人新疆紫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1699.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紫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紫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1699.7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9元,由申请人新疆紫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 浩
书记员 岳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