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1022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金融物流港一期E2号楼1层、2层。
法定代表人:孙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海东,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约定送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建材城西侧恒峰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约定送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将其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339元),予以退还原告***1314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