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终1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门物流园金融物流港1期E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云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7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二○二一年五月六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并已向上诉人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至二○二一年五月六日上午9时35分上诉人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利
审 判 员 周振卿
审 判 员 张淑丽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