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404执保189号
申请人:献县锐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尹店一分村。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金融物流港一期E2号楼1层、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市正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在水一方商业1-106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正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6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作出(2022)内0404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正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予以冻结。并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内蒙古红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正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上述财产保全承担保证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