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盛泰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领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某某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02民初5349号 原告:赤峰领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楼01017(桥北街道办事处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原质检楼主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赤峰领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电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航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领航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支付工程款21500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以2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给付原告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 -2- 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号院监控、道闸、可视对讲安装及调试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一号院内的监控、道闸、可视对讲等,后原告已经将全部合同内容履行完毕,但被告拒绝履行给付施工款21500元的合同义务,无奈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防公司辩称,一、针对诉讼请求的答辩。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500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一号院监控、道闸、可视对讲安装及调试项目施工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本项目施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原告在提起竣工验收申请后,被告积极配合原告进行验收,经被告验收原告施工的项目工程存在需要整改的内容,被告已经两次向原告送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进行整改,但是原告至今没有履行整改义务,项目工程至今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成就被告不应向原告进行付款,付款条件不成就、也就不存在给付资金利息,同时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按照正常的合同程序,原告在提起竣工验收申请后,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事项,原告应履行整改义务,整改完毕后,再次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被告进行验收。但是本案中,原告没有就需要整改的事项进行整改,更没有在整改后再次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针对事实与理由的答辩。原告在事实理由中陈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包括完全履 -3- 行和适当履行。原告没有依据合同约定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存在整改事项,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整改通知,原告拒绝履行整改义务,故原告没有依据合同约定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三、被告自行整改部分产生的费用,待付款条件成就时即原告履行了整改义务,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被告给付原告的工程款中应扣除被告自行整改产生的费用。综上,原告应就施工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才能支付工程款。本案付款条件不成就,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电话通话录音、微信截图、回复函,被告提供施工合同、验收清单、整改通知书、回复函、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12月10日,原告领航电子公司(乙方)与被告***防公司(甲方)签订**一号院监控、道闸、可视对讲安装及调试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防公司将其承包的**一号院监控、道闸、可视讲工程中未完工部分发包给原告施工,具体施工内容为:1、室外监控,光纤已施工完成,未施工内容为主光纤未进监控室、四个立杆、八个球机及接线熔纤,单价2200元;2、地下、地下室监控、电源线、光纤已施工完成,未施工内容为主光纤未进监控室、50个摄像头安装、接线、布管、熔纤及五个防水箱安装(不包括9A、9B地下室车库负二层及8号楼负二层),单价7800元;3、电梯监控,布线已完成,未 -4- 施工内容为12个电梯监控未安装,单价3600元;4、电梯前室,布线已完成,未施工内容为18个电梯前室监控未安装,单价2800元;5、道闸,未施工内容为两套(两进两出)布线布管及安装,单价2200元;6、可视对讲,五栋楼布线已完成,5号、6号、7号汇聚箱已完成,未施工内容为1号、2号汇聚箱未安装,1号、2号、5号、6号、7号楼一楼汇聚箱未安装(共计21个),水晶头未做(共计340户),6个单元门禁及门口机未安装(门口机底盒已安装完成),单价2600元;7、监控室,拼接屏已安装,机柜及设备未安装及后期调试,300元;施工工期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含合同签订当日),如因建设方或甲方原因导致逾期,工期应予以延长,不再增加费用;合同总造价21500元;本项目施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双方认可,原告于2021年4月18日左右完成施工。现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原告领航电子公司提供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防公司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通话录音,其中2021年5月7日的通话录音显示,***称验完了,明天其去打胶,给原告出手续。2021年5月17日的通话录音显示,**称着急用钱,***表示知道,打电话给***看他能抓紧不。2021年5月29日的通话录音显示,**向***问怎么样了,***称我也问***了,我说这都验收完了。2021年6月15日的通话录音显示,***称那天整个手续***给撕了,还干一仗,**问是什么单子,***称就是验收的单子。被告对上 -5- 述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验收完了并没有说是验收合格,原告此前未提出验收申请。被告解释称,2021年6月15日通话录音中所称的验收单的问题,是因为***在没有经过验收的情况下,就在原告没有**的情况下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该验收单被其法定代表人撕掉了。 被告提供了验收清单一份,清单中记载涉案施工项目验收合格,落款处仅有原告加盖公章,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被告欲证明原告于该日提出验收申请。 2021年6月21日,被告***防公司向原告领航电子公司送达了整改通知书,称其于2021年6月18日验收,发现存在以下整改问题:1、机房、汇聚箱线材未进行打标签;2、12个电梯监控未进行打孔直接由电梯灯孔直接穿线而下;3、2号楼门口机电源未钉于墙上;4、开门按**在掉落问题;5、21个汇聚箱两端未***连接;6、道闸进线未开槽直接进入道闸;7、东侧、南侧出入口监控JDG86盒未盖;8、东侧出入口监控JDG管没有直接相连;9、地下、地下室监控进入电源盒线线材蛇皮管保护长度不够、南侧道闸地感线圈馈线进入应开槽进入道闸,现保护地感线圈水泥已脱落;11、南侧出入口监控进入电源盒线材没有缠绕管保护;12、地下、地下室摄像机监控存在掉线问题。应请你司于2021年6月24日前整改完毕,经我司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我司。如拒不整改我司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6- 同日,原告针对整改通知作如下回复:1、机房与汇聚箱子线材打标不属于合同范围,我公司未参与承包线缆打标签工作。2、12部电梯由于轿厢顶部安装防护板,且防护板距离轿厢顶距离10公分,轿厢顶部为多层不锈钢且有造型,不具备轿厢顶开孔的条件及施工界面,由于电梯为第三方财产,我公司无权对电梯内设施进行处置,我公司在安装电梯监控时己与电梯公司及你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过沟通,在得到你公司项目负责人认可,本着不破坏电梯的前提下进行的摄像机安装,且电梯监控于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至2021年6月21日10点26分收到你方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前,你公司使用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由于你方施工期间未协调施工界面,我方不认为你方提出的此项为我方应整改事项。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你公司若能与物业公司沟通于2021年12月前拆除防护,我公司承诺可以按你公司要求免费在轿厢顶不锈钢层进行开孔安装摄像机。3、2号门口机电源未钉在墙上的问题不属于我公司合同安装范围内。4、5号楼及6号楼开门按钮掉落问题为你公司施工人员自行拆除,且已得到你方项目负责人***的确认,确认为你方人员拆除后未恢复,与我公司施工质量没有关系,但是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我公司已代你公司进行了重新安装,并将照片上报给你公司项目负责人***。若以后再出现此种情况,你们公司应调查清楚原由,制定合理的制度要求自己员工履职,以防造成误会。5、21个汇聚箱两端未安装锁母的问题,并不在我公司合同安装范围内,我公司承包的为安装 -7- 汇聚箱21个,并无其他承包内容。6、东侧道闸施工期间我方在保障东侧主要出入口美观的前提下,对线缆进入道闸处进行了开槽,期间物业经理及甲方**到现场视察,要求你公司施工员告知我方不要用水泥进行回填,他们会安排物业人员用与路面相同的沥青材料进行回填,故应你公司施工员要求,我公司未进行回填,并且在你公司5月16日提出质疑时已经详细说明情况,得到你方项目负责人***认可,至2021年6月21日,应你公司项目负责人***要求,已用水泥进行回填,并将照片上报你公司项目负责人***。7、JDG86盒盖的问题,你方项目负责人表示施工期间无法提供合同外材料供我方施工使用,导致我方因缺少材料无法进行施工。我方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为你方购买了86方盒进行线缆分线安装,现应你方要求,我方又购买了盒盖进行安装,你方应具备施工前材料预算的能力,施工期间需要用到的辅材辅料应该能够合理地预计并提供给施工人员,而不是一味地转嫁或摊派给其他无关人员,以后若是再有此种不合理要求,我方拒绝你方的摊派行为。8、东侧出入口JDG***中没有直接相连的问题,为直接锁紧螺丝被人为拧松导致掉落,此种情况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属于人为或材料质量问题,但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我方已进行锁紧,并将照片上报你公司项目负责人***。9、地下、地下室个别几个摄像机蛇皮管长度不够的问题方拒绝提供超出合同清单的材料,导致我方施工人员无材料可用,若你公司能够提供足量的蛇皮管,我公司可以安排人员进行安装。10、南侧道闸进线 -8- 线管开槽进入道闸问题,我公司承包的合同内容为两套道闸的布线布管及安装,我方已按合同要求进行布线布管安装,并对线管进行了水泥包封保护。你公司提出的开槽等要求不属于我方合同范围内,如你方有此需求,可以按合同约定与我方进行合理沟通,重新商定合理价格后,我方可以按你方要求重新施工。11、南侧出入口监控线缆进入电源盒没有缠绕管线保护的问题,你方并未提供任何绕线管材料,也未提出过需要绕线保护的要求,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我方已自行购买了设备盒对此处进行了处理,达到了美观的效果,并且将照片上报你公司项目负责人***。12、地下、地下室监控摄像机及电梯设备存在掉线问题司承包范围为设备安装。监控设备材料、传输线路都为你方自行施工,且1号楼与2号楼不存在电梯摄像机掉线问题为你方提供的电梯网桥与其他楼品牌型号有所不同,传输效果优于5号楼6号楼7号楼的网桥,掉线问题我公司施工人员施工期间就告知过你公司施工员小马及项目负责人***,由于设备不是我方提供,故设备故障问题与我方无关,你方应与设备生产厂家沟通。 同日,被告再次回复原告称:1、合同里第二条第3项标明验收标准、规范按国际、部标有关标准和审核验收规范相应验收。2、机房与汇聚箱线材打标理应属于合同范围内不容置疑。3、12部电梯经与物业协商允许破坏一小块防护板,开孔,网线电源经开***装至摄像机,摄像机依旧安至防护板上不能影响监视效果。4、2号门口机电源是属于合同可视对讲范围内的按 -9- 照要求应钉于墙上。5、21个汇聚箱两端未安装锁母是属于合同安装汇聚箱内的。6、地下、地下室摄像机蛇皮管我司可以提供材料由你司尽快安装南侧道闸线进线线管开槽进入道闸属于验收标准里不存在重新商定价格问题。8、地下、地下室监控摄像机掉线问题,由你方进行排查,合同里包括后期调试排查出具体原因,经我方确认,如属设备问题则进行更换。如上述提出问题在2021年6月24日之前拒不整改,我方则有权进行外包进行整改,所产生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直至整改结束支付相应工程款。现被告认为除整改问题第4项、第7项、第8项已处理外,认为整改问题第6项、10项经整改不合格,其余问题未进行整改,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 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承担修复费用4375元。包括:1、 东侧道闸于2021年3月24日倒塌,原告拒不整改,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重新安装,使用4个工时,350元/工时,费用1400元;2、21个汇聚箱,原告未用连接件固定,且拒绝整改,被告于2021年6月28日自行修改了8个设备箱,3个工时,350元/工时,计1050元,其余13个预计还须5个工时,费用合计1750元;3、被告于2021年6月22日安装三个理线架及一个PDU,使用0.5个工时,350元/工时,费用17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一号院监控、道闸、可视对讲安装及调试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双方认可原告于2021年4月18日左右完成施工。 -10- 被告称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才提出验收申请,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2021年5月7日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即已向原告表示验完了,故本院对被告所称的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才提出验收申请的事实,不予确认。因涉案施工合同工期短、标的金额小,被告理应在原告完工后及时验收,即清即结,但被告于2021年6月21日才提出原告施工存在的问题,不合常理,且被告提出的意见多项不属于原告施工范围。对于被告提出整改问题,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认定责任,其中:关于第1项机房、汇聚箱线缆未打标签、第3项门口机电源未钉在墙上、第5项21个汇聚箱两端未安装锁母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所提出三项问题并未明确在原告的施工范围内,故原告未对上述3项进行整改,并无不当。关于第2项即12个电梯监控未进行打孔直接由电梯灯孔直接穿线而下的问题,双方认可除8个球机以外,其余监控部分已于2021年1月初完工,但被告却在长达近6个月的时间内,未对监控安装问题提出过异议,并且通过原、被告回复函的内容可知,电梯监控摄像机安装在电梯桥厢顶部防护板上,需对该防护板进行部分破坏,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物业公司就此问题进行了沟通,且已具备施工条件,鉴于原告已承诺在符合安装条件时,将对监控摄像机进行重新安装,故被告不应再据此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关于第6项道闸进线未开槽直接进入道闸、第10项南侧道闸进线线管开槽进入道问题,被告认为此部分施工应开槽将管线填埋至地表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道闸施工内容为“两套 -11- (两进两出)布线布管及安装”,并未明确约定管线需开槽填埋,现原告已进行了布线布管及安装,故被告要求原告对上述两项进行整改,无合理依据。关于第9项地下室监控进入电源盒线线材蛇皮管保护长度不够的问题。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中的主材、辅材均由被告提供,在原告已施工的情况下,无理由不满足辅材长度需求,故被告称原告蛇皮管安装长度不符合要求,显然不符合常理。现原告已明确表示在被告保证材料的情况下可安排人员重新安装,故被告不应据此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关于第11项南侧出入口监控进入电源盒线材没有缠绕保护管的问题,原告称已自行购买设备盒进行了处理,对此被告在回复中未再提及此项问题,应视为该问题已经解决。对于第12项,地下,地下室摄像机监控存在掉线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地下,地下室布线由被告完成,故该问题与原告无关,被告要求整改该项问题,无合理依据。综上理由,现原告已施工完毕,并对被告提出的合理问题,进行了整改,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工程款21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扣除的修复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市***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领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500元及利息 -12- (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元、诉讼保全费235元,合计4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