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民终65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宏光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城乡村。
法定代表人:王佰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黑龙江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宏光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宏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支付扣发的早餐费(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30日共460元x5元=2300元。);3.支付代同事清扫工作(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30日共8个月x1800=14,400元);4.支付额外工作(草坪除草绿化裁花,共8个月14,400元);5.支付双休日未休加班费22,361.6元;6.支付法定节假日未休加班费共2795元;7.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未休工资1310.25元。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12月20号入职宏光公司,具体工作是环卫工人,主要负责松北区银河小区、中源大道桥上的环卫清扫工作,后单位又给***增加了该路段的绿化(即草坪绿化、裁花、铲地、打树等项工作。)每天工作9个半小时。***延长时间承担了其他环卫清扫工作,长达8个月之久,但宏光公司始终未支付***多承担的工作报酬。此外,***每天都在岗位工作,无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时间长达15个月零10天。
宏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系宏光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宏光公司雇佣***时,***已经67周岁,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早餐费无理,不应支持。环卫工人的早餐费由财政直接支付给早餐公司,由环卫工人自行到指定的早餐点领取,与宏光公司无关,宏光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早餐费,也没有扣发早餐费;***主张支付代同事清扫工作共8个月共14,400元,请求无理,不应予以支持。宏光公司雇佣***时,其工作内容就已经明确,不存在***代其他人进行清扫工作;***主张支付额外工作(草坪绿化栽花铲地8个月)14,400元,请求无理,不应予以支持。宏光公司雇佣***时,其工作内容包括人行道草坪简单修剪,用割草机修剪一下,一般半个月进行一次,宏光公司对修剪草坪给付额外报酬,每次30元,***共计割草16次,一共480元,已经给付额外报酬。对于专业绿化工作,宏光公司有专人负责,不需要***去做;***主张双休日未休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未休费的问题,因***与宏光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是2017年12月20日到宏光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到2018年12月20日,刚满一年。***于2019年3月,因为岁数大69岁,身体原因从宏光公司自行离开。因此,***主张支付带薪年假未休工资无理,不能支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支付扣发的早餐费,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30日(460天×5元)共计2300元;2.发付代同事清扫工作共8个月(2018年8月-2019年3月,每月1800元)共14,400元。支付额外工作(草坪绿化栽花铲地等活共8个月×1800元)14,400元;3.支付双休日未休加班费22,361.6元(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30日)共128个双休日未休×87.35%工资×2倍;4.支付法定节假日未休节假日×87.35%×工资2倍=2795.2元;5.支付带薪年假未休工资合计57,566.45元(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3日)共5天×87.35%×3倍;6.2019年3月份被辞退,要求赔偿金3个月×1800=5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0日,***到宏光公司处工作,口头约定负责中源大道部分清扫工作,每月可休息两日,无节假日。工资每月1700元,满勤奖50元,安全奖50元,如每月两日不休,可额外取得100元报酬。自2014年起,哈尔滨市环卫办对松北区市场化保洁公司保洁人员配备发放免费早餐,总计发放宏光公司115份。***未领取早餐卡,但每月领取四袋十斤重面粉作为早餐费补助。***入职时已年满67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到宏光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67周岁,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支持***请求的双休日未休加班费22,361.6元、法定节假日未休加班费2795.2元、带薪年假未休工资57,566.45元、赔偿金5400元,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为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以口头形式约定了***工作内容及各项报酬,但对双休日未休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未休加班费、带薪年假未休工资、赔偿金并未约定,故对***第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对***要求宏光公司支付其代同事清扫工作共8个月及额外工作(草坪绿化栽花铲地等活)工资共计28,800元,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对***要求宏光公司支付早餐费的诉讼请求,因***庭审中自认每月领取四袋十斤装面粉作为早餐费补助,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据***所称,其在年满60周岁后,政府每月发放其6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其所提诉讼请求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所提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在二审中所提高温、高寒费,冬补以及清雪工资等请求,因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对***二审中所提上述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耘耕
审判员 刘万福
审判员 付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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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