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宏光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城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宏光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6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即证人证言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宏光公司应否支付*****日未休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未休加班费及带薪年假未休工资、赔偿金,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为依据。因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及各项报酬,对**日未休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未休加班费、带薪年假未休工资、赔偿金并未约定,***没有证据证明宏光公司应当给付上述费用。***要求宏光公司支付其代同事清扫工作共8个月及额外工作(草坪绿化栽花铲地等活)工资、宏光公司扣发的早餐费,亦未举示证据。因此,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