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950号
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上河街8号08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百家湖街道胜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86元,由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