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4民初435号之一
原告: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937197271),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徐庄软件基地研发三区7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7037750W),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家湖街道胜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6元,减半收取为4093元,保全费2465元,合计6558元,由原告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