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2328号
原告:江苏升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西冯村东32号。
法定代表人:陆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吉印嘉禾门店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人,汉族,住句容市。
原告江苏升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升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