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玉发钢模钢管出租站与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244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玉发钢模钢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Q11XTT7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老淮岗**。
经营者:王玉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系王玉发女儿。
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7037750W,,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地秀路**
法定代表人:陆体松。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玉发钢模钢管出租站与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南京市江宁区玉发钢模钢管出租站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玉发钢模钢管出租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玉发钢模钢管出租站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玉发钢模钢管出租站负担。
审 判 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洪槟
书 记 员  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