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258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宁区。
原告:***,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宁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秦祥明,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奋繁,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地秀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陆体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江苏永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委托代理人:王立善,系公司员工,男,199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南京中冶泽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6号108。
法定代表人:李彬。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号3FA106座。
法定代表人:屠加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心宇,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窦绵龙,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祥明、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冶泽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窦绵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免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宠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