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10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家湖街道胜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体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熙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