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345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彭仰权,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建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四和社区福民路2号第六层621室(办公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905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