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城建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2769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代理人姜海腾,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建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四和社区福民路2号第六层621室(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905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城建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静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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