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22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建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核电工业园**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90503。
法定代表人:芦斌。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森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三路**粤大珠宝城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661123。
法定代表人:黄坤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建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森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