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不动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查封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大庆高新区不动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查封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大庆高新区不动产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立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褚晨威
书 记 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