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琚存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华平,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腾飞,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冀年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黑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并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大庆市开发区的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黑(2017)大庆市不动产权第XXX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大庆市高新区的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黑(2019)大庆市不动产权第XXX号];
三、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统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滕忠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