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琚存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华平,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腾飞,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冀年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黑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百湖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0%;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元素文化旅游产品经贸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大庆百湖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为1000万元的股权及相应的股息或红利等预期收益;
二、冻结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大庆元素文化旅游产品经贸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000万元的股权及相应的股息或红利等预期收益;
三、在冻结期间内,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等预期收益;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统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滕忠酉